夏茜||法家“天下”观及天下一统时代其学说的可能面向
夏茜,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天下”观提示了先秦法家立论的两个边界,空间上以周天子统治区域为界,价值上以符合兆民的长远利益为界,前者是现实目的,后者是终极依归,前者的实现亦是为后者服务的。天下一统之后的秦政可分为前后两期,前期重在偃武立德,后期重在开边兴作。从法家“天下”观的视角来看,前期秦政以法家“天下”观为基础,后期则在空间与价值的双重意义上,逾越了“天下”的边界。先秦法家主“变”的历史观,使其学说在一统天下的现实目标达成之后,拥有了发生转向的可能。思考法家学说在天下一统时代的可能面向,有两条进路:一是反省战时模式下带有极端性质的农战政策,别开富强之途;二是基于法的公平原则,明确法与术、势的分际,完善并落实同一性的规则体系。
关键词:先秦;法家思想;天下观;天下一统
自汉代以降,在反思前朝政治得失的语境下,秦朝速亡的历史教训多是与法家思想关联在一起的。董仲舒谓秦“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憎帝王之道,以贪狼为俗,非有文德以教训于(天)下也”,《盐铁论·非鞅》曰:“商鞅以重刑峭法为秦国基,故二世而夺。”皆是将秦亡的原因归咎于法家所倡之严刑峻法。同样,在评价先秦法家思想时,论者也往往引秦朝短祚为说,批判其“惨刻少恩”。如司马谈《论六家要旨》曰:“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淮南子·泰族训》曰:“商鞅之法亡秦,察于刀笔之迹,而不知治乱之本也。”将商鞅与刀笔吏相提并论,认为其思想并没有触及治乱的根本。这种将法家思想与秦政紧密关联起来甚至视为一体之两面的思路,在后世影响甚大,至今仍有不少学者坚持认为,法家思想当为秦之速亡承担主要责任。诚然,从秦政实践中,我们能明显看到法家思想的影响,但二者之间是否就存在着一种严格的对应关系,以至后者必须要为前者负责,这是值得反思的。
有学者认为,秦朝国祚不久,不应当归咎于法家思想本身,而是因为秦朝统治者没有适时调整统治策略,在天下一统之后仍然施行战时体制。《过秦下》曰:“秦王足己而不问,遂过而不变。二世受之,因而不改,暴虐以重祸。”事实上,在司马谈“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的判断中,就已经隐含了这样一个观点,即法家思想在特殊时期下,对于迅速组织军备、壮大国力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当社会形势发生变化转入稳定期,统治者就应当摒弃之,寻求别的出路。这一观点的影响也颇为深远。验之中国历史,自秦亡以后,法家思想确乎都是在乱世当中才拥有短暂的正当性,而一旦进入相对平和的时期,法家思想就多委身于主流意识形态之下,以“实用之治术”的姿态被摭取入政治实践之中。这虽被后世一些学者当作思想发展与融合的典范,但作为一种思想理论的法家实际已被终止了“学理上之发展”。这一过程之所以是被动的,是因为从法家思想固有的“应时”特征来看,其理论本身业已具备转向的可能。只是先秦法家代表人物中,申不害、慎到、商鞅等早已湮灭于战国的狼烟之中,就是其集大成者韩非子,亦死于始皇一统的前夕,务实的思维方式使得他们未及思考武力征伐的转向问题;李斯虽与韩非师出同门,又是秦帝国建立的见证者,但迫于二世淫威,亦不敢有所异议;法家思想与秦亡教训紧密关联所产生的恶名,又使得其在后世师承有限,“自汉代以降,法家作为一个完整的学派已经不复存在”,其理论自不得更为发展。因此,萧公权所说的“法家之政治遂随秦以共亡”似只是一个事实陈述,而非基于法家学理本身的判断。
那么进一步的追问就是,在先秦法家著作中是否存在相关表述,标示了其理论应用的限度?宋洪兵较早关注到“天下”语词在此的重要性,他在讨论法家富强理论时指出:“法家对于大国富国强兵的目标设定随着历史演变进程也经历了一个‘服天下’到‘兼天下’的转变。”换言之,虽然应对的方式有所不同,但“天下”始终是先秦法家通过系列举措最终想直面的对象,一切应时性政策最后都汇集到“天下”目标的实现当中。此外,正如《商君书·画策》“兼天下之众”的表述所提示的,“天下”目标的实现可能也不仅仅局限于“政治空间”的层面。那么,法家“天下”概念到底具有怎样的政治内涵?秦政实践与法家天下观之间具有怎样的互动关系?当“兼天下”的目标达到时,法家学理自身当如何进展?这是本文的问题意识所在。
“天下”的双重政治内涵
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说:“我国先哲言政治,皆以‘天下’为对象,此百家所同也。”究其缘由,大概是周室自平王以后渐趋衰弱,诸侯力争,灭亡日众,所谓“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于是,其时的思想家们就纷纷将目光转向了“国”之上的“天下”,以期结束列国之间兼小攻弱、常相侵凌的风气,构建一个和平稳定的秩序。法家思想也并不例外。但是在前人的研究当中,法家“天下”观似乎多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
相关研究缺席的一个主要原因,或许来自学者对于“天下”观与儒学传统内在关联性的强调。例如有学者认为,天下观就是“中国古代儒家精英用来处理内政外交的政治纲领和意识形态”,其理想秩序就如《国语·周语上》所描绘的那样:“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儒家对于周制的推崇及其在历史上长期占据主流意识形态从而对中国古代政治产生深远影响的事实,自然容易让人将其对“天下”的表述误认作中国古代天下观的全部。何况疆域上的无远弗届以及在此秩序之下中国与蛮夷戎狄之间“松散的、名分的、非压迫与被压迫、非征服与被征服、非竞争、非契约的关系”,更引得后世学者心向往之。如赵汀阳认为这一建构于先秦的“天下体系”具有未来性,因为它超越了近代意义上民族国家的局限和矛盾,能够提供“容纳全球化问题的世界尺度”。与此形成对比的是,赵汀阳认为正是经由法家改革奠定的大一统帝国“结束了天下体系,终结了由周朝开创的世界政治思路”,从而走向了“反政治的政治”。因此,将法家关于天下的论述排除在传统天下观之外,似乎也出于当代中国学者理论创新的需要。
但是,正如葛兆光所言,中国古代的“天下”本就包含“实际政治”与“观念想象”两个维度,前述的天下观,在他看来“充其量只是古代学者的思想著作”,是一种对于“天下”的想象,不能取代从历史维度对之进行的实际考辨。换言之,无所不包的天下愿景是一回事,现实存在的天下边界又是另一回事,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天下观的重要内容。以色列学者尤锐(Yuri Pines)通过梳理《尚书》等早期文献,就发现在西周春秋时期,“天下”表述总将戎、狄部落排除在外,其边界(limits)从未逾越周的统治范围。而韩国学者金翰奎的研究则表明,即使在儒家话语体系的影响之下,诸如《史记》《汉书》中的“天下”也多单指“中国”(比例高达83%)。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天下观并不必然意味着对于政治性边界的否定。相反,与宏大的天下想象相比,这一具有边界的“天下”似乎更为切实地影响着现实问题的解决。而法家正是借由“天下”这一概念来突显某种边界性的。
在先秦法家典籍中,政治意义上的“天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君王实际应当治理的世界。如《商君书·赏刑》曰:“所谓壹赏者,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无有异施也··· ···是故兵无敌而令行于天下。”《韩非子·亡征》曰:“万乘之主,有能服术行法以为亡征之君风雨者,其兼天下不难矣。”它有两方面的特征:
其一,从疆域上来看,法家要实现治理的“天下”并非“天下无外”意义上的“天下”,它大概相当于由周天子分封的诸侯国所涵盖的地域范围,而不包括除此之外的夷狄部族生活的区域。《商君书·徕民》曰:“王行此,十年之内,诸侯将无异民,而王何为爱爵而重复乎?”诸侯之民皆归于秦,是徕民战略的直接目的。而在以人口为最重要的战略物资,即《管子·霸言》所谓“夫争天下者,必先争人”的时代,“诸侯无异民”实际上也就意味着统领、归化了诸侯之地。《韩非子·初见秦》对于“破天下之从”的叙述,亦表明其对中国诸侯的虎视眈眈,文曰:“臣昧死愿望见大王,言所以破天下之从,举赵,亡韩,臣荆、魏,亲齐、燕,以成霸王之名,朝四邻诸侯之道。”
以有限的中原区域为天下,一方面固然有来自最高统治者的影响:秦自先祖以来,虽世通夷狄,但亦坚执夷夏之辨,一直以诸侯自恃。如《秦本纪》载孝公之所以招募贤士变法图强,就是因为“周室微,诸侯力政,争相并。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遇之”。因此,在诸侯争霸的大背景之下,秦的政治野心实际也聚焦在中原地区,至于蛮夷,秦虽能服之、却之,但也仅此而已,并没有真正将其纳入到兼并天下的战略版图当中。但更为重要的一方面则是出于法家自身对于现实的清醒认知。《商君书》就指出,人口数目与土地面积当保持相对的平衡,《算地》曰:“故有地狭而民众者,民胜其地;地广而民少者,地胜其民。民胜其地,务开;地胜其民者,事徕··· ···民过地则国功寡而兵力少,地过民则山泽财物不为用。”人口数量超过了土地所能承载的范围,就会产生国家收入不多,兵力不足的结果;相反,则会造成资源浪费,百姓疲敝。夷狄地域广大,人口稀少,对他们的征伐难以带来相应的效益,这是可以想见的。
其二,从制度上来看,法家理想的“天下”,是郡县制的天下。实际上,若仅以疆域言,则法家对于“天下”的看法并非其独有,也见于先秦其他诸子的著作中。如孟子所谓“定于一”的“天下”,不少学者认为指的就是战国七雄的范围。不同的是,在儒家思想中,狭义与广义的“天下”是同时存在的。一方面,他们提倡尊王攘夷,《论语·宪问》曰:“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另一方面,又强调用夏变夷,如《孟子·滕文公上》:“吾闻用夏变夷者,未闻变于夷者也。”《荀子·强国》也说:“兵不复出于塞外而令行于天下矣。”因此,如干春松所言:“‘中国’作为一种‘天下’,背后是儒家理想的‘王道’价值的呈现。”他们最终所追求的是超越了现有夷夏分野的德化遍于四海,这是可以无限扩张的,所谓“沛然德教溢乎四海”是也。与儒家主张的在理论上存在无限扩张可能性的“天下型国家”相比,法家之郡县天下则意味着一种完全由天子直属的实际支配,它匹配于法家对于“天下”的边界性认知。
从思想的发展来看,先秦法家关于郡县天下的构想,经历了一个逐渐明确化的过程。《管子·山至数》载:“桓公问管子曰:‘今有海内,县诸侯,则国势不用已乎?’管子对曰:‘今以诸侯为
“天下”的第二层含义是指生息于天下的庶民。《商君书·修权》曰:“故尧、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位天下也。”“为天下位天下”中两个“天下”的涵义有所不同,后者指的是君主所治理的世界,前者则是指天下之人,它代表着与“私天下之利”相对的“公”的价值,是君主治理天下的终极目标。《慎子·威德》云:“古者,立天子而贵之者,非以利一人也··· ···故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同样区分了“为天下”与“利一人”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认为天子乃是为了实现天下人的共同利益而存在的。由此可见,天下人意义上的“天下”不仅仅是君主治理的客观对象,而且还构成了君主之有天下的正当性依据。只有关心天下人、解决天下人关切的问题,天子才成为天子。通过“天下”的这层含义,法家对人君提出了价值层面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满足天下人的共同利益诉求是君主称王天下的目的,但法家认为不是所有人都能自觉到其根本利益的。如《商君书·更法》记载秦孝公与诸臣商讨变法事宜时,保守派的甘龙就以“天下”为藉,劝说孝公勿行变法之事:“今若变法,不循秦国之故,更礼以教民,臣恐天下之议君。”认为君主颁布政令,当以天下百姓的感受为务,不能肆意擅举。但是商鞅却力排众议,主张变法,他说:“疑行无成,疑事无功。君亟定变法之虑,殆无顾天下之议之也。”“殆无顾天下之议之”表面上看似乎是对“天下”价值意味的消解,但实际上它包含着两个前提:一是民愚,《商君书》认为一般的老百姓在智识方面不及士人,其中一个具体表现,就是目光短浅,所谓“愚者暗于成事,知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所以,商鞅认为施行法令可以不必计较天下人对于法令的短期反馈,而应着眼于长久利益的实现。《韩非子·奸劫弑臣》亦曰:“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 ···愚人不知,顾以为暴。愚者固欲治而恶其所以治,皆恶危而喜其所以危者。”认为愚者不知道圣人颁布明法、施用严刑的最终目的在于“去天下之祸”,反倒将之认作一种暴政。在这里可以看到法家思想中精英主义的色彩,即认为只有智者才具备认知天下公利的能力,因此在某些时刻他们做出的判断看起来可能会与天下的诉求相违背。
儒法两家天下观的分歧亦在此显出端倪。儒家同样强调“天下”的价值意涵,如《孟子·梁惠王下》:“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唐虞之道》曰:“利天下而弗利也,仁之至也。”同时,儒家也认为应当通过贤人来实现公天下的理想,《礼记·礼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但在儒家思想中,目的之善与手段之善须是严格统一的,其标准都是天下人的判断与评价,《孟子·梁惠王下》说:“国君进贤,如不得已,将使卑逾尊,疏逾戚,可不慎与!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只有被国人都认可的贤者,才能获得进用的机会。手段和目的的同一性,意味着善的无限绵延,所以儒家认为只要将仁爱推广出去施行王道仁政,天下之人就会引颈而望。而手段与目的的分离以及对此分离的自觉,则意味着必须审慎地在手段之“恶”与目的之善之间进行平衡,从而对“恶”的使用限度做出说明,因此,先秦法家欲以战时政策兼而有之的“天下”一定是有边界的,这是其天下观的内在要求。
不过,法家精英政治实际也暗藏着这样一个困境:精英们所做出的决策,是否符合天下的总体利益,在历史的当下是难以判断的。因此就有了第二个前提,即君主确实能够在实际的事功方面达到“强国”与“利民”的效果,这相当于将在第一个前提中难以判断的动机,宕延至结果中进行再判断。当然,这里又会出现信息滞后的问题,从而难以真正对君主的行为产生实质性的训诫作用。不过至少从理论自身来看,法家认为天下人总体利益的实现,是政治活动的终极目标,君主的一切行动都应以此为最终的归宿。
综上所述,法家的“天下”具有双重政治内涵,它既是空间意义上君主实际应当统辖的对象,也是价值意义上指引君主行动的终极目标。它们构成了先秦法家理论的两个边界,即空间上以周天子统治区域为界,价值上以符合兆民的长远利益为界。前者是现实目的,后者是终极依归,前者的实现亦是为后者服务的。
秦政对“天下”边界的突破
公元前221年,秦王政“奋六世之余烈”,兼并诸侯,一统天下。在《史记》中,频繁地被用来描述这一事件的语词是“初并天下”,而它最早就出自秦始皇对于自身政治功绩的评价。《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东巡,刻石颂秦德曰:“二十有六年,初并天下,罔不宾服。亲巡远方黎民,登兹泰山,周览东极。”“初并天下”之“天下”,根据雷戈的研究,是明确将夷狄排除在外的:“秦始皇虽然相信自己能够做到‘惠论功劳,赏及牛马,恩肥土域’,但却并不认为夷狄也应该成为自己赐恩的对象”。而始皇出巡立石这一行为,也被学者认为是“借此框定、控制帝国政治疆域空间的极强欲望表达”。由此可见,对于以中原地区为主体的有限疆域的强调,是始皇“并天下”之初最为重要的政治行动之一。此外,始皇还采纳李斯的建议,在其领土范围内置郡,《秦本纪》载:“秦王政立二十六年,初并天下为三十六郡,号为始皇帝。”所以,秦“初并天下”这一历史事件,可以视作先秦法家有关“天下”的空间构想在现实政治中的实现。这同时也就意味着法家思想影响下的秦政需要开始对曾经以兼并天下为直接目的的政策性主张做出相应的调整,而在法家天下观的视野下,这些调整须是以天下人的共同利益为约束的。
始皇一统初期,秦政确实展现出与战国时代不同的面貌。《秦始皇本纪》载天下初定之后,始皇就与丞相、御史等商讨所谓“安宁之术”,并且“收天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钟鐻,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廷宫中”,叔孙通、严安乃至司马迁本人都将此举视为始皇“示天下不复用(兵)”之意,这是秦对自孝公以来一直实行不辍的“农战”政策的一个破例。又如自二十七年(前220年)起,秦始皇开始巡游四方,镇抚边境,刻石以歌颂秦德。二十八年(前219年)邹峄山石刻曰:“皇帝躬圣,既平天下,不懈于治。夙兴夜寐,建设长利,专隆教诲。”琅琊石刻曰:“忧恤黔首,朝夕不懈··· ···节事以时,诸产繁殖。黔首安宁,不用兵革。”三十二年(前215年)碣石石刻曰:“地势既定,黎庶无繇,天下咸抚。”对皇帝之“德”的重视与宣传,一方面自然是为秦朝政权建立的正当性与正义性进行论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结束战斗不休的乱世之后能够稳定民心,安抚百姓。
表面上来看,秦始皇初期的政治实践,似乎不太符合先秦法家的思想,甚至有明显相互扞格的地方。如《商君书·壹言》曰:“故能抟力而不能用者必乱,能杀力而不能抟者必亡。故君知齐二者,其国强;不知齐二者,其国削。”“抟力”就是务农以增厚民力,“杀力”则是指“不存敌而亡敌”,即通过战争将在农业活动中抟聚起来的民力消耗掉。商鞅将能否驱民于农战并由此形成一个“生力—杀力—生力”的动力循环机制,视作国家兴亡的根本。又如《韩非子·亡征》曰:“见大利而不趋,闻祸端而不备,浅薄于争守之事,而务以仁义自饰者,可亡也。”认为君主热衷于引仁义道德来自我缘饰,就会导致国家的灭亡。所以,有观点认为,秦始皇初期的统治政策不再以法家思想为主导,如劳榦说:“吕不韦希图兼容并包,秦始皇初期的政策似乎也多少有些兼容并包的企图。”一统天下之后秦始皇的执政思路受到哪些思想因素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里不打算讨论,但需要澄清的是,秦始皇初期秦政的转变,实际并不在法家的基本原则之外。
其一,法家在战国时期提倡的农战政策,是以“诸侯力政,人欲独行以相兼”的战时背景为前提的。《商君书·农战》曰:“国不农,则与诸侯争权,不能自持也,则众力不足也。故诸侯挠其弱,乘其衰,土地侵削而不振,则无及已。”又曰:“夫国危主忧也者,强敌大国也。人君不能服强敌破大国也,则修守备,便地形,抟民力,以待外事,然后患可以去而王可致也。”实行农战政策的主体都是作为诸侯国之一的秦国,而它的目的则是要在强敌大国环伺的处境中,通过“农—战”的循环转化机制一以自保、一以称王。而这两个目标显然都随着“天下”的空间理想成为现实而达成。所以,在天下一统时代,具有鲜明战时特征的农战政策,确实已经失去了其应用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换言之,法家对于农战构想的前提已然发生转变,因此始皇对这一政策进行的调整,并不构成对法家思想的背离。相反,它意味着秦不再以“杀力”的方式进行领土扩张,这反而体现了始皇初期对于法家思想中“天下”地理边界的遵守。
其二,法家并不反对道德本身——这从“天下”一词所蕴含的价值意味中就可以看出。《商君书·开塞》曰:“故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以义教则民纵,民纵则乱,乱则民伤其所恶。吾所谓利者,义之本也;而世所谓义者,暴之道也··· ···此吾以杀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成德的途径应当是循法,而非循义。如果遵从世俗所谓“义”的标准来治理天下,反而会滋生祸乱。从长远来看,这无异于暴虐民众。《韩非子·心度》亦曰:“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君主爱利天下之大德,正是通过明法来体现的,所谓“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力。圣君独有之,故能述仁义于天下”。而始皇歌颂秦德的内在理路,正是法家循法成德的思想。如二十八年(前219年)琅琊石刻将“除疑定法,咸知所辟”“六亲相保,终无寇贼。欢欣奉教,尽知法式”都视作始皇抚恤黔首、施行仁德的表现,二十九年(前218年)之罘石刻则以“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晓谕后世,以为治理天下的永恒仪则。法与德的这种关联,尤其是与战国时代相比,一统天下之初对于“德”的着重强调,正体现出始皇对于价值意义上的“天下”的重视。所以总体而言,秦始皇初期的执政,是在法家“天下”观所标示的双重边界之内进行的,我们似亦可将其看作天下一统之后,法家思想在实际政治领域的一次转向性实践。这一时期,秦政不再以农战作为首要战略部署,而是在坚持“法”的基础上更之以休养生息的主张,来满足天下人的利益诉求。
但是从始皇统治后期开始,秦的执政理念再次发生了转变,并一直延续到二世覆灭。其内容可以二世追述先帝之功时所说的“天下已定,外攘四夷以安边竟,作宫室以章得意”来进行概括。首先是“外攘四夷”,根据《秦始皇本纪》的记载,自始皇三十二年(前215年)起,秦开始向边境用兵,以斥逐戎狄。三十二年(前215年)“使将军蒙恬发兵三十万人北击胡,略取河南地”,三十三年(前214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壻、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属之阴山,以为四十四县,城河上为塞。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阙、阳山、北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即向北、西北、南三面进行开拓。同时,加紧建设边境军事工程:“三十四年,适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从这里可以看出,秦的拓边行动已然逾越了先秦法家关于“天下”的空间构想,而试图将更多的原属夷狄的领土也纳入到其管辖之下。它忽视了前引《商君书·算地》中提到的有关人地平衡关系的理论,由此带来的后果,正如孙闻博所言:“‘农战’之‘战’,不逊往昔,而无民可徕;‘农战’之‘农’,赋役日重,而民入山林。”积极对外征伐带来的人地关系的失衡,使得秦在历次拓边中实际所得甚少,难以再支持从“杀力”向“生力”的正常转化,因此只能将战争的压力转嫁到百姓身上。并且,从《史记·秦始皇本纪》的记述来看,秦始皇频繁在边境用事的原因,似乎只有三十二年(前215年)“燕人卢生使入海还,以鬼神事,因奏录图书,曰‘亡秦者胡也’”一事。后来李斯向二世上书时,也仅将秦“北逐胡、貉,南定百越”的动机表述为“以见秦之强”。据此,则秦在一统天下之后数次武力拓边,其目的并不在天下百姓的公利,而是为了满足始皇个人的政治野心。在这个意义上,法家“天下”观念所蕴含的价值上的边界也被冲破了。
这一点在“作宫室以章得意”的表述中,展现得更为明显。《本纪》载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乃分作阿房宫,或作丽山”,二世承此,而为之更甚,“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令教射狗马禽兽。当食者多,度不足,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藁,皆令自赍粮食,咸阳三百里内不得食其谷”,劳民动众,大兴土木,全然是为了满足一己之私欲。二世甚至还通过有意无意地误读韩非,来合理化其欲以天下奉己身的臆想,言曰:“吾闻之韩子曰:‘尧舜采椽不刮,茅茨不翦,饭土塯,啜土形,虽监门之养,不觳于此。禹凿龙门,通大夏,决河亭水,放之海,身自持筑臿,胫毋毛,臣虏之劳不烈于此矣。’凡所为贵有天下者,得肆意极欲,主重明法,下不敢为非,以制御海内矣。夫虞、夏之主,贵为天子,亲处穷苦之实,以徇百姓,尚何于法?朕尊万乘,毋其实,吾欲造千乘之驾,万乘之属,充吾号名。”二世所引韩非子的这段话见于今《五蠧》篇中,从上下文来看,韩非子描写尧、舜、禹的穷苦处境,意在说明上古时期权力与利益的关联尚不紧密,因此,禅让并不值得特别称颂,“古传天下而不足多也”。但秦二世却认为韩非子此说意在启示后世君主不要再过这样艰苦窘迫的生活,以此来为自己的肆意纵欲张本。由此可见,法家借由“天下”观念对君主提出的价值上的要求,在始皇后期及二世的政治实践中,已经形同虚设了。
综上所述,天下一统之后的秦政可分为前后两期。前期重在偃武、立德,后期则致力于开边、兴作。从外在表现上来看,后者似乎更符合人们对于法家思想的认识。但若从法家“天下”观的视角来看,就会发现,恰恰是表面上看来完全背离了法家思想的秦始皇初期的政治,是以作为先秦法家立论前提的“天下”为前提的;而后期的统治则在空间与价值的双重意义上,冲破了法家“天下”的边界。对历史上这些似是而非、似非而是的评价的澄清,对于我们重新思考先秦法家思想与秦亡教训之间的关联,或亦有所帮助。
天下一统时代法家学说的可能面向
与秦政在短短十四年内就发生了两次大的转向相比,法家思想在天下一统时代,其学理的发展是相当滞后的。根据宋洪兵对“韩学”的学术史梳理,“除却《淮南子·主术训》:‘法籍礼义者,所以禁君,使无擅权也’以及盐铁会议上御史大夫秉持人情好利的原则推导出农商并重的治国理论外,‘韩学’基本都是在实用的层面展开”。实际上,不仅“韩学”,整个法家思想都因其深入于秦政当中,遭到了汉以后思想者们有意无意的拒斥。因此,后世虽有不少政治家站在实用主义的立场,将先秦法家思想的某些要素摭取出来当作治国之术,但法家自身学理的发展几乎依旧是停滞的。直到清末民初,思想家们才将目光重新转向法家。
不过,正如“新法家”的代表人物陈启天所指出的,产生新法家思想的必要条件是近代中国“已经被逼加入了新‘战国’的世界”,因此他们实际上仍然是在“战国”的语境之下重新发现、诠释法家的。同样,在提出将“1949年以后直至今日的法家思想及其实践”视作继先秦法家、新法家之后的法家第三期后,喻中也将三期法家共享的特质概括为“世界竞争格局的思想应对”。而天下一统视野中法家思想的转向与建构问题,仍然鲜有人问津,甚至被取消了存在的可能。
前文已经表明,“天下”是先秦法家立论的前提,它所具备的空间与价值上的双重内涵,为一些具有明显针对战时而提出的政策性主张,明确了应用的边界。换言之,法家对于自己的某些主张“只可行于一时,而不可长用”的特质是有着理论上的自觉的。并且,从商鞅、慎子到韩非子,以应时为务的变易史观在法家思想中是一以贯之的。《商君书·壹言》曰:“故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治宜于时而行之,则不干。”国君制定政策,要以适应当时的形势为准则,否则就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慎子》逸文有言:“有虞氏不赏不罚,夏后氏赏而不罚,殷人罚而不赏,周人赏且罚。”虽然没有直接表明观点,但从他对古代不同治理策略的罗列可知,他亦认为治世之道当因时而异。《申不害》逸文曰:“昔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号令不同,然而俱王天下何也,必当国富而粟多也。”他指出在政治领域“国富粟多”是“王天下”的前提,此为常,但是如何达到这一前提,并没有固定的制度或法令可做模版,此为变。《韩非子·五蠧》亦曰:“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 ···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在此基础上,他又提炼出了“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的基本治理原则。因此,从先秦法家思想的内在要求来看,当天下秩序从战国进入一统,也即当先秦法家著书立说的现实目标达成之后,其自身的理论逻辑亦呼唤着学理之新发展,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那么,在天下一统的时代,法家学说究竟会发展出怎样的面向呢?结合前述秦政的历史经验,本文认为可以沿着两条思路进行探讨。
其一,反省战时模式下的农战政策,别开富强之途。正如宋洪兵在讨论韩非子思想与秦二世而亡的关系时所指出的:“作为一个思想家,韩非子对秦朝暴政及二世而亡,应该负有一定历史责任,但仅局限于作为一个特定历史时代的思想家所应承担的责任。”所谓“特定历史时代”,具体而言就是指“争于气力”的战国时代。面对这样一个乱世,法家的很多主张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印记,从而呈现出“急暴”的特征。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通过加重刑罚、实行连坐来强制要求人们服从农战的主张,如《商君书·垦令》曰:“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斗,很刚之民不讼,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五民者不生于境内,则草必垦矣。”《韩非子·初见秦》亦曰:“今秦出号令而行赏罚,有功无功相事也。出其父母怀衽之中,生未尝见寇耳。闻战,顿足徒裼,犯白刃,蹈炉炭,断死于前者,皆是也。夫断死与断生者不同,而民为之者,是贵奋死也。”面对残酷的战争,士兵不仅将个人安危置之度外,甚至以奋力死战为贵,足见当时刑罚之重。
从现实角度来说,法家此举乃出于一种“天下”焦虑,即认为在诸侯次第兼并、力争无已之时,迅速结束这种相互攻讦的状态,一统天下,是最符合天下人长远利益的选择。而以硬性手段驱民于农战则是当时达到这一目的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但是就其思考的逻辑而言,从兼天下的目标到实行农战政策的主张之间,尚有“富强”一环。《商君书·外内》曰:“出战而强,入休而富者王也。”因此,在理论上与王天下的目标直接内在相关的实际上是富强,这亦是法家区别于其他诸子的重要思想特征之一,故刘邵《人物志》曰:“建法立制,强国富人,是谓法家,管仲、商鞅是也。”而驱民农战只不过是达到富强的众多政策性手段之一,这一点在《徕民》篇体现得尤为明显,其曰:“今以草茅之地徕三晋之民,而使之事本,此其损敌也与战胜同实,而秦得之以为粟,此反行两登之计也。”在经历了伤亡惨重的伊阙之战、华阳之战以及长平之战后,该篇作者提出以相对平和的“徕民”政策,同样可以达到富强两成之效。由此可见,如何富强才是法家的基本理论关切。又,《商君书·立本》曰:“强者必治,治者必强;富者必治,治者必富;强者必富,富者必强。故曰:治强之道,论其本也。”“治”“富”“强”三位一体的关系,意味着在法家看来富强不仅能够服务于天下一统的现实目标,而且也是长久不易的治国之道,它不会因“兼天下”进程的终止而改变。所以,在“天下”焦虑缓解之后,以非常手段强制兆民耕战的必要性与急迫性不复存在,法家理应对其中蕴含的极端特质进行化解,进而别开富强之途。
在这个意义上,贾谊“为富安天下”的主张似可作为法家理论在天下一统时代的有力注脚。它既可包括提出时被赋予的“使天下各食其力”的内容,即以更为宽缓的农耕政策来实现社会生产的有序恢复,又内在地蕴含着“罢戎休边”的安宁之意。此可视为对战国以来农战富强路线的修正。而从先秦法家思想及汉以后的历代政治实践来看,将部分资源收归国家统一管理的官营思路或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路线。《管子·海王》载管仲答桓公“何以为国”之问曰:“唯官山海为可耳。”“官山海”就是由国家专营山海资源。管仲认为通过对重要生产、生活资源的垄断,国家可以一种隐蔽的、不额外加增税收类别亦即不直接违逆百姓的方式来充实府库。西汉时期召开的盐铁会议上,御史大夫与贤良文学就是否实行盐铁官营展开辩论,面对贤良文学“盐铁贾贵”“不便百姓”“与民争利”的指责,桑弘羊部分承认了因制度不完备、监管缺失等问题带来的流弊,但认为盐铁之事终不可一废,“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费,务蓄积以备乏绝,所给甚众,有益于国,无害于人”。他认为兴盐铁是抵御风险、消除边患的保障,在危急时刻,可以之赈灾济民,御敌安边,这是“国家大业”,不可因技术性问题轻易改弦更张。由此不难发现,御史大夫用以与贤良文学辩论的思路,与商鞅力排天下之议陈说变法必要性时的思路如出一辙。此后,官营政策虽仍不乏争议,且实际亦有所收缩与调整,却一直沿用不辍,直至今日。其背后的逻辑正是法家“天下”观的合理延伸。不论天下是否实际归于一统,法家“天下”所具有的边界性意味着,一种基于空间的内外之别是始终存在的,这种天下之内与天下之外的区隔,正如在赵汀阳那里被批判的,代表着“一个最低限度的边界,它透露出中华帝国并没有世界性的雄心”。一统之后,法家将不再寻求向外的扩张,但与此同时也本能地排斥着外界对于“天下”的侵袭,因此,一种基于自我保存意识的军事防御储备也始终是必要的。在这种境况下,如何富强自然仍是君主首当关注的现实问题。而由国家统一管理部分资源的官营路线,虽在操作层面存在些许流弊亟待变革,却能实际增加税收以备不测,在长远意义上保障天下人的利益。
其二,基于法的公平原则,完善律令体系。徐复观曾指出,法家思想的“历史合理性”之一,就是“强调了法的重要性,并要求法的客观化、稳定化、平等化”。他如此立论的原因,或是认为先秦法家思想中的“法”,仍与现代法治意义上的“法”不同,它包括了刑罚、政令等内容,是对国家所行制度的总称。但是如果我们先悬置现代人的价值立场与判断,从一个更为基本的视角来看,对于规则本身的重视以及对于通过规则来建立秩序的强调,不仅是法家思想中一以贯之的基本政治原则,如《管子·明法》曰:“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慎子·威德》曰:“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商君书·君臣》曰:“明主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韩非子·心度》亦曰:“故治民无常,唯法为治。”而且也是法家思想“合理的核心”,它具有普遍的价值与意义,而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管子·任法》中所说的“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也即司马谈所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原则,这使法家从强调“亲亲尊尊”差序格局的传统中独立出来,赋予其自身的独特性。瞿同祖甚至认为:“所谓儒法之争主体上是礼治、法治之争,更具体言之,亦即差别性行为规范及同一性行为规范之争。”即虽然都认同客观的规则之治,但法家最终所要导向的却是与儒家不同的贵贱无等、亲疏无差的境地。
然而,在先秦法家思想中,一个一直被认为无法圆满解决的问题是:“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或如梁启超所言,其“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也就是说,法家虽一方面强调法的同一性原则,认为即使是君主也不能“释法而任私”,而应“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但另一方面似乎又认为只有权制独断于君才能建立威信,稳固政权,如《韩非子·备内》曰:“偏借其权势则上下易位矣。”这一关于“法律第一”还是“君主第一”的问题,长时间被认为是法家无法独立走出的理论困境,进而限制了法家在确立一种公正的规则体系方面本可能发挥的作用。而宋洪兵在其最新的研究中,通过比较中西方政治观念、梳理法家思想演变的轨迹,建设性地指出“政治与法治分属不同场域,并非以任何一端覆盖另外一端的关系”,因此诸如法与术、势之间看似难以调和的矛盾,实际上揭示的正是“人类政治的宿命”,必须予以正视,而法家正是在这一点上始终保持清醒,他们“并不寻求以法治完全约束君权,但始终强调君权不得干预法治之公正落实”。
在将政治的归回政治,法治的归回法治之后,法家对于天下一统时代律令体系建构与完善的意义也就挺立起来。事实上,不少学者都曾指出秦的立法原则是以法家思想为主导的,但大多数研究都是立足于对其“刻削毋仁恩和义”之特点的批判上。诚然,如上所言,在特定时代下,出于某种“天下”焦虑,法家不排斥以极端手段达到某一目标,但这些只不过是“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的应激之举,不可用之长久。与此相比,章太炎在《秦政记》中所说的“秦制本商鞅,其君亦世守法”,则揭示出了法家思想中的普遍性原理对于推动现实政治制度建设的积极意义。同样,王子今在梳理了《战国策》《韩非子》《史记》等文献的基础上,也指出:“在(秦)政治实践中,法权甚至高于君权。”可惜,这种“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的法治公正精神,随着秦的二世而亡而渐有衰退,以至于陈寅恪在论述古代刑律时说:“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以尊尊卑卑为核心的“礼”的精神渐渐侵染了中国古代的刑律,乃至出现了八议、依服制定罪、留养及官当等条例,封建时期“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一再重现。由此可见,在天下一统时期,重述法家之法的同一性原则,明确法治与政治之分野,并以此修正、完善律令体系,以促进法治之公平,是符合其内在理论逻辑与现实需求的。
综上所述,法家主“变”的历史观,使得其学说在“一统天下”的现实目标达成之后,拥有发生转向的可能。而思考法家学说在天下一统时代的可能面向,或有两条进路。一是反省战时模式下带有极端特质的农战政策,别开富强之途;二是基于法的公平原则,明确法与术、势的分际,完善并落实同一性的规则体系。
结 语
《韩非子·难言》曰:“故度量虽正,未必听也;义理虽全,未必用也。大王若以此不信,则小者以为毁訾诽谤,大者患祸灾害死亡及其身。”这不仅是先秦法术之士所面临的生存困境,也是法家思想不得不面对的社会困境。
当先秦法家在“天下”观念中同时注入空间与价值的双重内涵时,他们所期待的是一个最终井井有条的、符合天下人共同利益的政治秩序。但是,立足于“当今”的变法理论却一方面让其陷入了“惨刻少恩”的指责之中,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先秦法家诸子有关天下的完整论述,从而给了后世以种种误读的可能。因此,明确先秦法家“天下”概念所蕴含的政治性边界的意义,分析其与相关政策性主张的关联,就不仅是对思想史上的先秦法家思想的澄清,而且也是合理发展法家学理的前提。
作为未完成形态的先秦法家天下观,其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在列国竞争的格局当中战胜守固,求得最低限度的稳定;而完整意义上法家天下体系的实现,则需要进一步考虑政治的复杂性以及国家从稳定走向富强的可能。如果说儒家天下体系可以为思考未来世界秩序的发展方向提供全新的中国视角,那么以有限疆域为基础的法家天下观,则或可为中国谋求自身的富强、法治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4年第3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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